发表时间: 2023-05-23 20:43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补贴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74号)有关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对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采取如下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
限行区域范围:由X251县道(不含)--波司登大道(不含)--G233国道(不含)--S125省道(不含)--运堤东路(含)合围的区域;由G233国道(不含)--通湖东路(含)--邮都大道(含)--邮汉线(含)合围的区域。
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在以上区域内通行。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高邮市公安局
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特 别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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