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0-10-12 20:06
记者今日从兴宁市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该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运车辆)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危运车辆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兴宁市实际,兴宁市公安局决定对城区相关区域道路上行驶的危运车辆进行通行限制。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装载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
二、限制区域(分禁止通行区域和限时通行区域)
(一)禁止通行区域(以下主干道内的区域全天候禁止通行但不包含主干道):
1、东起官汕四路鸿源大道路口沿官汕四路转入文峰一路,沿文峰一路至人民大道。
2、南从人民大道文峰一路路口沿人民大道至兴将路口。
3、西从兴将路口沿兴将路至官汕一路保健院路口。
4、北由官汕一路保健院路口沿官汕路至官汕四路鸿源大道路口。
(二)限时通行区域
兴宁大道——站前路——205国道北环路口——北环大道——205国道洋里红绿灯——人民大道——兴宁大道范围以内,禁行区域以外为限时通行区域,限行时间07:00-08:30,11:00-14:30,17:00-19:30。
兴宁市城区相关区域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图。
三、限行管理
(一)城综、交通、自然资源、公路部门在禁行区域内应规划完善相应的禁行标识。
(二)限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运输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危运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特殊规定
对涉及民生的危运车辆,确需在上述禁止通行区域通行的,应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辖区中队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许可部门开启的证明,提交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购买凭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员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罐体车辆承运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汽车罐车常压容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及其他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证明材料(如货运证明单等),经批准后发放《通行证》,取得《通行证》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否则,依法处理。
五、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全媒体记者】张柳青
【通讯员】曾繁光
【作者】 张柳青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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