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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疫情实时更新:累计报告阳性病例达165例

发表时间: 2022-04-28 08:39

4月27日,丹东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场新闻发布会,市卫健、疾控、民政、公安等部门介绍我市疫情防控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并就当前社会关注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4月26日0-24时,丹东市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新增10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4月24日0时至26日24时,丹东市累计报告阳性感染者165例,截至27日12时,共排查密接2944人、次密接3267人、重点人群2.4万人。目前,所有阳性感染者已全部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丹东市已启用36个集中隔离场所;对重点人群实施就地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针对前两轮核酸检测的开展情况,我市及时总结、优化调整检测工作组织安排,进一步提高区域核酸检测的质量和效率。一是优先检测重点人群。二是对三个区采样点进行重新规划,根据小区楼宇分布合理设置采样点,统一实施分时段、分楼洞错时错峰采样,要求保持2米间距,避免人群聚集。所有采样点派专人引导,杜绝跨“区”检测。三是进一步提高送、检效率。截至4月27日14时,第三轮核酸检测已完成采样47.6万人,送检36.7万人。

目前,全市已确定105个封控区。市防指对封控区、管控区的宣传引导、人员摸排、健康监测、核酸检测、人员转运、垃圾分类清运、生活物资供应、心理关怀、环境消毒和监测等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各区指挥部已按清单化管理方式开展社区管控工作。为保障封控区、管控区内相关人员正常就医,现已完成对人民医院的改造,并启动作为黄码医院,统一收治封控区和管控区就医患者。

目前,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案件9起,其中包括不遵守防疫规定和指令、拒绝参加区域全员核酸检测、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责、故意泄露防疫信息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行政拘留3人,罚款1人,警告5人,训诫23人。

具体案例通报: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20余人被训诫

4月25日9时许,振兴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辖区内两家生鲜超市违规营业,造成人员聚集。民警及时对店内群众进行有序引导疏散,讲明疫情防控政策及现有物资保障充足的现实情况,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同时将经营者带回所内进行批评教育及政策宣讲。两位店长均已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带来的疫情传播隐患,并保证会遵守防疫相关规定。

4月26日6时许,临江边境派出所接到指令,青年大街联青水产市场有人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违规营业。民警迅速到达现场果断处置,对康某、史某、王某、胡某、王某某、李某、周某等10人,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进行了训诫。

近日,汤池派出所对辖区内违规经营摆摊的商贩进行劝离和批评教育,全力以赴防止人员违规聚集造成传播风险。

截至目前,振兴公安分局训诫此类人员共20余人,劝离30余人。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两男子被依法处罚

4月25日上午,振安公安分局五龙背派出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报警,称辖区某市场在开展商户督导关停工作时,某商户不肯撤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稳控住局面,将涉事人员带回五龙背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五龙背镇某市场组织商户撤离过程中,商户赵某经多次劝阻,态度恶劣,不愿配合,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且赵某父亲打了工作人员一拳。

赵某父子二人在疫情防控实行静态管理措施期间擅自经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男子强行闯卡违反防疫规定被处罚

4月25日,振安公安分局成功处置一起强行闯卡案件,行政处罚1人。

4月25日10时许,振安公安分局珍珠路派出所接到警情指令,称辖区某小区封控点有人强行闯卡,请求处置。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情绪激动的男子肖某当场制服。经了解,肖某想要外出办事,在小区门口封控点被防疫工作人员拦住,肖某不听劝阻,执意要外出,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情绪异常激动。经过多次劝说,肖某仍是不听,并试图翻越警戒带。

肖某强行闯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过深刻教育,肖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的风险与隐患,主动向防疫工作人员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交警查获一起涉嫌使用伪造疫情防控通行证行为

4月26日14时40分许,蓝剑骑警大队在滨江路东齐路珍珠桥卡点执勤时,发现号牌为辽F88803的面包车通行证异常,进一步检查发现该通行证为复印件,涉嫌使用伪造通行证。经过简单询问,得知其通行证原件由另外一台车辆使用,辽F88803面包车未办理车辆疫情防控通行证。大队民警立即上报,根据指令将其移交鸭绿江边境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警方提示: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广大市民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落实静态管理各项规定措施,停止一切非必要流动、活动。对于违反规定,不配合管控、居家隔离以及故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伪造核酸检测等各类证明,非法聚集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综合:@丹东发布、央视新闻客户端

来源: 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