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4-12-09 21:36
12月8日,呼和浩特市一辆电动残疾人代步车发生自燃。当时,车主正驾驶一辆电动残疾人代步车,沿鄂尔多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开泰市场附近时,车主发现有烟冒出,于是立刻停车断电,但烟雾越来越大,只能弃车。
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时,大火已经蔓延到了整个车身。经过20分钟的扑救,大火最终被扑灭,但这辆车已经烧成了空壳,所幸这起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如何减少车辆自燃的风险?
车辆自燃时又该如何处理?
以下这些知识
请广大驾驶人熟记于心!
· 每日一学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其他各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或者改正;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擅自在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擅自公布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电子数据和其他应当保密的文物资料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未经审核和备案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由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四十八条买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盗掘古墓、古遗址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隐瞒不报,不及时立案,使国有文物造成损失的;
(二)因建设工程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
(三)对国有文物保管不善,不及时移交,或者因为非自然原因致使被缴文物造成损失的;
(四)对明知文物存在自然损毁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缓解危险或者予以治理的。
第五十条文物行政部门、考古发掘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二)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及时依法无偿移交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往期回顾
原《惊险!一车辆行驶途中突然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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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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