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1-11-16 01:51
近日,我市正式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限制通行车辆、限制通行区域、限制通行时间进行了调整。
一、限制通行车辆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汽油车。
(二)2012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柴油车(符合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除外)。
上述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一)以苏州界以北、312国道(不含)以西、342省道(不含)以南、常州界以东、太湖以北合围的范围,其中不含S19环太湖高速。
(二)锡澄路(不含)、堰新路(不含)、惠山大道(含)、金惠路(不含)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时至21时
重要提示
通告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锡政告〔2016〕4号)同时废止。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新调整后的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示意图
来源:无锡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