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9-05-01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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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
中心城区货运车辆区域限行的通告》
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精神,有效控制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我市拟定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货运车辆区域限行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话:0533-2139987
(二)传真:0533-2890065
(三)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四)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号101室,邮编:25502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货运车辆区域限行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心城区货运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现通告如下:
限行车辆
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限行区域
淄博市中心城区限行区域(包括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金晶大道(G205至傅山路段,不含)、S231(傅山路至昌国路段,不含)、东四路(昌国路至淄河大道段,不含)以西;G205(原山大道路段,不含)、G309(信阳路段,不含)以东;G205(黄河大道路段,不含)、G309(鲁泰大道路段,不含)以南;周隆路(信阳路口至G205路段,含)、米山路(体育场路至正阳路,含)、淄河大道(G205至东四路段,不含)、昌国路(东四路至S231路段,含)以北。G205原山大道全路段不包括在内。
限行时间
0时至24时(全天)
通行证办理
限行车辆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进入限行区域内的,应事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淄博市禁行区域道路车辆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不予办理淄博市禁行区域道路车辆通行证。
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与实时诊断车载远程通讯终端的国IV以下重型柴油货车,可以通过办理淄博市禁行区域道路车辆通行证进入限行区。
其他区县限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通告限行。与本通告不相符的,按照本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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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今日张店
编辑:唐萍